(2011)莱州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延秋与被执行人孟召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延秋,孟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翟延秋,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孟召玲,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延秋与被执行人孟召玲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莱州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160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216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卫东审判员 宋尚东审判员 林绍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振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