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358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路亚娟与张宏刚、周宝成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亚娟,张宏刚,周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583号原告路亚娟。被告张宏刚。被告周宝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亚娟与被告张宏刚、周宝成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亚娟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路亚娟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亚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史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