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连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吴晨与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蔡利民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晨,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蔡利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连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吴晨,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卓国富,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园园,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138号。法定代表人:陈存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友、董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蔡利民,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26号电信枢纽大楼。法定代表人:陈巧,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吴晨诉三被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蔡利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中被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和蔡利民认为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连江县,分别是在福州市鼓楼区或马尾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依法应由鼓楼区人民法院或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由于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且本案三被告均不是事故责任人,所以本案不能按侵权行为地进行管辖,现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是本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不应按一般地域管辖,而应按特殊地域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连江县东湖镇,故连江县人民法院依法拥有管辖权。三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三被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蔡利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启开审 判 员 郑晨亮人民陪审员 詹方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