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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商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伟杰与吴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杰,吴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1914号原告:蒋伟杰,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里蒋上村225号。委托代理人:蒋宇。被告:吴瑞,辽宁省辽阳县人,住辽宁省辽阳县小北河镇小北河村9-111。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伟杰与被告吴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伟杰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蒋伟杰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吴瑞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伟杰撤回对被告吴瑞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0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诉讼费1770元,由原告蒋伟杰负担。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楼 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