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与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92号原告: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薛瑞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政权,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文化宫后街**号。法定代表人:徐诚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媛,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3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3542元及财产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曹慧敏审判员 张岱松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