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涡民一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志龙诉唐红苗同居关系彩礼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龙,唐红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1)涡民一初字第01197号原告:王志龙,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蒿堰行政村王集自然村。委托代理人:刘大地,安徽省涡阳县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红苗,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八里孙陈炉自然村。委托代理人:唐义全,男,5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唐红苗之父)。原告王志龙诉被告唐红苗同居关系彩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唐红苗的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柯 磊审 判 员 刘继业助理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邓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