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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环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毕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毕X,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工业新区。被告孙XX,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毕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