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环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毕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毕X,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工业新区。被告孙XX,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毕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