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三终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吴昊、潘文祥、张新民与王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昊,潘文祥,张新民,王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三终字第00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昊,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忠民,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文祥,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民,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嫣,女,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沃达电子有限公司会计。上诉人吴昊、潘文祥、张新民因与被上诉人王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0)碑民一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吴昊、张新民、潘文祥分别于2011年10月21日、2011年10月28日、2011年11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昊、张新民、潘文祥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昊、张新民、潘文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38元(吴昊已预交),减半收取4269元,由上诉人吴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张新民已预交)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张新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65元(潘文祥已预交),减半收取1982.5元,由上诉人潘文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春丽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代理审判员 马延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杜涤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