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茹燕芬与陈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燕芬,陈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117号原告:茹燕芬(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12313464),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邱琳,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陈瑜,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茹燕芬与被告陈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燕芬撤回对被告陈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茹燕芬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