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浦商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享谓、吴享谓与被告张晶松、王晓燕、张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与张晶松、王晓燕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享谓;张晶松;王晓燕;张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浦商初字第1410号原告吴享谓,前吴乡前吴村1号。被告张晶松,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前吴乡寿溪村。被告王晓燕,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前吴乡寿溪村。被告张文凯,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前吴乡寿溪村四区113号。原告吴享谓与被告张晶松、王晓燕、张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享谓和被告张文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晶松、王晓燕经本院公告送达仍未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享谓诉称:2009年6月19日,经张文凯介绍担保,张晶松向吴享谓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张文凯作担保。到期后,三被告均未还款。故吴享谓诉之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按口头约定月息1分计息到付清之日。为证明上述事实,吴享谓向本院提交了张晶松出具的借条,证明张晶松向吴享谓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张文凯作担保之事实。经本院审核,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晶松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王晓燕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张文凯辩称,我对张晶松的借款担保是事实,但担保期限已过,我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要求驳回对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文凯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张晶松、王晓燕系夫妻关系。经张文凯的介绍,2009年6月19日,张晶松向吴享谓借款,吴享谓书写了借条,载明“今借到吴享谓现金人民币伍万圆整。借期叁个月,到期本金还清”。张晶松在“具借人”后签名,张文凯在担保人之后签名“张文开”。当即吴享谓扣下3个月的利息4500元,与张文凯平分,吴享谓实际交付张晶松45500元。到期后,三被告均未还款。现吴享谓提出如上述请。本院认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息利息。本案原告吴享谓提交的借条上载明借款为50000元,但吴享谓实际交付张晶松45500元,预先扣下4500元利息,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45500元。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案为张晶松、王晓燕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来偿还。双方未约定利率,视为不计息,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借款期满日为2009年9月19日,至原告起诉日超过6个月,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保证人张文凯已超过担保时效,可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吴享谓要求张晶松、王晓燕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要求张文凯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张晶松、王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晶松、王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享谓借款本金455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5月30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二、驳回原告吴享谓要求被告张文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原告吴享谓负担95元,被告张晶松、王晓燕负担12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洪 秀 珍审 判 员 郑向丽审判员周利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 凤 凰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