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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宝应县民政局诉高丙华房屋腾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民政局;高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宝民初字第1085号 原告宝应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居殿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丙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民政局诉被告高丙华房屋腾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民政局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宝应县民政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宝应县民政局负担。 审 判 长  韩国华 审 判 员  周宽明 人民陪审员  董洪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