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宝应县民政局诉高丙华房屋腾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民政局;高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宝民初字第1085号 原告宝应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居殿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丙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民政局诉被告高丙华房屋腾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民政局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宝应县民政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宝应县民政局负担。 审 判 长 韩国华 审 判 员 周宽明 人民陪审员 董洪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