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607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双方已分居四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长女李甲由原告抚养,次女李乙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被告王少利于2011年8月29日进行药物中止妊娠手术,至原告起诉之日中止妊娠后不足6个月,故原告李某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柳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