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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商外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澳大利亚东方国际有限公司与香港华德企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澳大利亚东方国际有限公司;华德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宁商外初字第15号 原告澳大利亚东方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澳大利亚墨尔本3/31TourelloAveHawthornEastVic3123。 委托代理人胡文兵、杨兢,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德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敦道**明珠广场**。 委托代理人费越、赵静,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澳大利亚东方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诉华德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方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德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方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方公司撤回对华德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2490元,合计2530元,由东方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 枫 代理审判员 姜 欣 人民陪审员 李小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