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知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天朗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天朗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834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颖。委托代理人余小林。被告杭州天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仙。被告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平。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天朗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天朗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俊洁人民陪审员 韦忠义人民陪审员 姜 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杨静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