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民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108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曹某某,男,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郭训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