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蓝民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108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曹某某,男,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郭训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