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759-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吉来与徐峰、王桂华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吉来;徐峰;王桂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759-1号原告:张吉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徐峰,男,住齐河县被告:王桂华,女,住址同上。原告张吉来与被告徐峰、王桂华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张吉来于2011年11月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峰、王桂华的车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峰、王桂华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N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