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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78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世意与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意,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786-1号原告:杨世意,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昌明村。法定代表人:施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意诉被告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45万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及查封被告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昌明村的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45万元。如冻结之日帐户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二、查封被告慈溪市施乐塑料有限公司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湖滨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慈国用(2006)字第0203**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