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金昌市宇恒镍网有限公司与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昌市宇恒镍网有限公司;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556号原告:金昌市宇恒镍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81007-X)。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新工业园区新华大道以北。法定代表人:朱金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军,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险峰,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908375)。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寺桥村。法定代表人:姜水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昌市宇恒镍网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市宇恒镍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11元,减半收取14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267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傅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