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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民初字12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东民初字122号原告:井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0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2年3月份,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一直至今,致使两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判,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被告未予答辩。审理查明:1999年底,原告投靠在青海工作的哥哥,其哥哥帮原告在青海炼钢厂谋得一份工作。通过原告哥哥朋友的介绍,原告认识了同在炼钢厂工作的被告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在原告老家东阿县大桥镇井圈村居住生活,婚后二人无有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矛盾不断。2002年3月份,被告以回娘家探亲为由出走至今。被告现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告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确定原、被告是否应当解除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感情破裂。从庭审情况看,虽然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但原、被告婚后不能互谅互让,经常发生争吵,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也未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尤其是被告离家出走八年有余,再未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实已名存实亡。现原告通过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井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述林陪审员  王 欢陪审员  黄理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