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包世萍与肖明新、沈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世萍,肖明新,沈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包世萍,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仕均,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明新,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沈序春,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刘欣国,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世萍与被告肖明新、沈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世萍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世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世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世萍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