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肇四法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萧某坤、佛山市xxx叶面素厂等与四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某坤,佛山市xxx叶面素厂,四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1)肇四法行初字第22号原告萧某坤,男,汉族,住四会市,四会市石狗镇xxx农资代销店经营者。身份证号码:×××2550。委托代理人:唐祯。原告佛山市xxx叶面素厂,地址,佛山市。负责人:唐祯。被告:四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四会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梁卓豪,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文、黄兆健,该局工作人员。原告萧某坤、佛山市xxx叶面素厂不服被告四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萧某坤、佛山市xxx叶面素厂负责人唐祯,被告四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杨志文、黄兆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1)xxx叶面素外包标示适用作物种类“果树瓜类······甘蔗薯类”等12类作物17个品种是一项技术发明的实施。xxx----甘叶牌肥料产品含或加入赤霉素(920)是本企业在于开发专利申请发明产品。赤霉素产品说明书也被介绍适用在多种农作物。xxx叶面素含或加入赤霉素之后就适用原赤霉素产品说明书介绍用在的多种农作物,包括果树瓜类······甘蔗薯类等12类作物17个品种。这是一项技术发明的实施。(2)xxx叶面素肥料的适用作物均超出了农业部(登记证)核准登记范围----菜心,柑橘有客观因素所在。创造发明,自主创新的东西有着它极其特殊的一面。不然的话,为什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会有这一法规:“肥料和农药(包括赤霉素)的混合物不适用于本办法。”细心分析管理办法这一法规是明确保护着创造发明,自主创新。(3)“夸大产品的适用用途导致农民在使用上述肥料是产生误解及使用不当”的说法欠妥。(4)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原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办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罚款”。执行四﹤499﹥的结果是属于被告“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请求:撤销被告2011年5月17日作出的《四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四(499)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会市石狗镇xxx农资代销店营业执照。萧某坤身份证。佛山市xxx叶面素厂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明。唐祯身份证。同意书。登记证(2008)临字3179号。证明这个产品是合法的。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号xxxx)。证明支持我这个产品取得了发明专利。国字特别金奖专利汇编。证明我这个产品获得社会认可,不是虚假宣传。专利技术成果交易会特别金奖。证明我这个产品获得社会认可,不是虚假宣传。赤霉素(920)适用多种农作物。证明赤霉素和我的产品叶面素一起可以适用多种农作物的种植。甘蔗适用赤霉素。证明甘蔗是适用赤霉素,举例说明。2010,7,15南方农村报道。举例说明赤霉素的适用。技术进步法。说明不能利用职权打击发明。被告答辩认为,一、我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处理恰当。原告从四会市高狮雄权农资有限公司购进xxx叶面素(400毫升/瓶,广东省佛山市xxx叶面素厂,登记证:农肥(2008)临字3179号)10瓶,在其经营的农资代销店销售,经查明,编号为:农肥(2008)临字3179号的《肥料临时登记证》核准xxx叶面素肥料适用范围是:菜心,柑橘。而当事人经销的xxx叶面素外包装标示适用作物种类“果树、瓜类、果菜类、叶菜类、花卉、园林苗木、蘑菇、香菇、木耳、茶、桑、棉花、小麦、玉米、水稻、甘蔗、薯类”等12类作物17个品种。在其包装上所标示的作物均超出农业部核准的登记范围,夸大商品的使用用途,导致农民在购买使用上述肥料时产生误解及使用不当。经核算,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xxx叶面素7瓶,销售额38.5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经营主体资格;[证据三].对原告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6页,证明原告利用商品的外包装标签对商品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事实;[证据四].2011年4月8日对原告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原告在其商店销售的“xxx叶面素”在包装上对商品用途作虚假宣传的事实;[证据五].现场检查时在现场拍的照片共3张、证明原告在其商店销售“xxx叶面素”商品的事实;[证据六].xxx叶面素(400毫升/瓶,广东省佛山市xxx叶面素厂,登记证:农肥(2008)临字3179号)外包装标签一份,证明原告所销售的“xxx叶面素”所标示的适用作物达12类17个品种;[证据七].编号为农肥(2008)临字3179号《肥料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网站查询的登记证号为:农肥(2008)临字3179号的结果(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所销售的商品实际上登记的适用范围是菜心、柑橘,该商品在外包装对商品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事实。[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购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购货数量和金额。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5号令、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证据九]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证据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原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对原告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四工商处字(2011)499号)[证据十一]。以上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二、原告诉称“xxx叶面素”是发明专利,含赤霉素,属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不适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诉求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证据十二]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肥料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原告生产和销售的“xxx叶面素”是经国家农业部准予临时登记的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08)临字3179号,生产企业:佛山市xxx叶面素厂,产品通用名:有机水溶肥料,商品名:xxx,产品形态:水剂,主要技术指标:有机质﹥80gL;N+P205+K20﹥100gL;氨基酸﹥250gL。适用于:菜心、柑橘。原告经登记生产销售的“xxx叶面素”为有机水溶肥料,其登记的技术指标及产品包装标签标示的成分均无包含赤霉素,因此,原告诉称其产品是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纯属无稽之谈,而其在产品包装标签上标示适用作物种类“果树、瓜类、果菜类、叶菜类、花卉、园林苗木、蘑菇、香菇、木耳、茶、桑、棉花、小麦、玉米、水稻、甘蔗、薯类”等12类作物17个品种,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利用商品包装物对商品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三、原告诉称其“xxx叶面素”是发明专利,与赤霉素混合喷施,适用上所标示的12类作物17个品种,既未经田间试验,没有科学根据,同时未经农业部门登记,也不符合我国化肥农药的管理规定。1、其所谓专利发明以原告提供的“中国(合肥)专利技术成果交易会特别金奖”为依据,并无合法有效的专利证书支持,真实性无从考究。2、其金奖证书所宣传的专利独创性,仅为具有激活增效赤霉素的功效,并无证据证明其适用范围扩大至12类17种作物。3、赤霉素是植物生长调节剂,属农药类,《农药管理条例》[证据十三]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第七条第三款“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经本局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实,赤霉素主要成份为赤霉酸,其根据不同的含量和成分组成适用不同的作物,并应当分别予以登记才能生产、销售和使用[证据十四]。原告诉称其所谓的专利发明,xxx叶面素加入赤霉素之后就适用原赤霉素产品说明书介绍用在的多种作物,完全是胡扯,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农业生产极不负责任,且其虚假的作物适用标示在其产品的标签上进行虚假宣传,应当承担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同时原告提供的赤霉素适用多种作物的证据:“三六牌”赤霉素结晶粉、上海蓝申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原上海溶剂厂),经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证,该公司(厂)并无有效的农药登记信息[证据十五],属违法生产及虚假信息,原告以此作为其叶面素的适用作物并在其包装标签上发布宣传,其行为荒唐至极。原告提供的网上及报刊报道甘蔗适用赤霉素及水稻适用赤霉素及相关效果等,均应依据农业部登记的内容进行宣传,如无相关证据证明,均涉嫌虚假宣传。综上所述,我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一,原告强调xxx叶面素是专利发明,是农药和肥料的混合物,而事实上其只是有机水溶肥料。二,xxx叶面素外包装标明适用多种农作物,其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均经庭审质证、辩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萧某坤从四会市高狮雄权农资有限公司购进xxx叶面素【400毫升/瓶,生产厂家为佛山市xxx叶面素厂,登记证:农肥(2008)临字3179号】10瓶,在其经营的农资代销店销售。经被告查明,编号为:农肥(2008)临字3179号的《肥料临时登记证》核准xxx叶面素肥料适用范围是:菜心,柑橘。而原告萧某坤经销的xxx叶面素外包装标示适用作物种类为“果树、瓜类、果菜类、叶菜类、花卉、园林苗木、蘑菇、香菇、木耳、茶、桑、棉花、小麦、玉米、水稻、甘蔗、薯类”等12类作物17个品种。被告认为原告萧某坤经销的上述肥料在其包装上所标示的作物均超出农业部核准的登记范围,夸大商品的使用用途,导致农民在购买使用上述肥料时产生误解及使用不当。经被告核算,至案发时止,原告萧某坤销售xxx叶面素7瓶,销售额38.5元。在查处过程中,被告向原告萧某坤制做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取了xxx叶面素(400毫升/瓶,广东省佛山市xxx叶面素厂,登记证:农肥(2008)临字3179号)外包装标签、编号为农肥(2008)临字3179号《肥料临时登记证》(复印件)、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网站查询的登记证号为:农肥(2008)临字3179号的结果(打印件)各一份及原告萧某坤提供的购货单(复印件)等作为证据,认定原告萧某坤利用商品包装物对商品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四工商处字(2011)第499号《四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虚假宣传的肥料,消除影响;2、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该行政行为作出后,原告萧某坤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并已缴纳罚款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销售虚假宣传商品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萧某坤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利用商品包装物对商品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原告以“xxx叶面素”是发明专利产品,是农药和肥料的混合物,不应适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说法并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因此,被告基于原告萧某坤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的四工商处字(2011)第499号《四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四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的四工商处字(2011)第499号《四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两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志坚审判员 范秀全审判员 黄建强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冼艺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