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米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童德信与郭耀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德信,郭耀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童德信,男。被告郭耀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德信与被告郭耀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德信于2011年11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德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德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德信承担。审判员 张耀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艾拂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