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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邹小兰诉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兰,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邹小兰,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徐勇,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小兰诉被告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小兰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小兰申请撤回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小兰撤回起诉。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