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1281-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魏某、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魏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281-3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甲,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王收兵,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委托代理人李守锋,男,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魏某、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魏某向本院提出反担保申请,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车号为陕A/H146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裁定如下:对被告魏某提供的机动车车号为陕A/H1461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保全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春辉代理审判员 任志超代理审判员 刘周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许巧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