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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辖终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吕忠汉与范文进、程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文进,吕忠汉,程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辖终字第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文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忠汉。原审被告程爱萍,上诉人范文进因与被上诉人吕忠汉、原审被告程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商初字第1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系股权转让欠款纠纷而并非借款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本案原告所在地永康市为借款合同履行地,故永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范文进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丁予兴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