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执字第1608-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云凡与被执行人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蔡云凡;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莲执字第1608-1号 申请执行人蔡云凡。 被执行人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09)朝天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969元(拾肆万玖仟玖佰陆拾玖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青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