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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3493号原告王某甲,又名王锋勃。被告杨某,又名杨庭芝。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晓军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他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近几年来被告不尽夫妻间的义务责任,捕风捉影,惹事生非,两人难以共同生活。2011年2月他起诉,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告不仅不改,反而变本加厉,现感二人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杨某辩称,原告在外与其他异性有染导致他二人产生矛盾,但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女王某乙,××××年××月××日生有一子王某丙。婚初二人关系尚可,之后因被告多次怀疑原告与其他女性有染,二人常产生矛盾,由2011年5月8日分居至今。2011年9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经慎重考虑表示不同意离婚,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其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处理问题方式不妥及双方互不信任。只要原、被告能珍惜多年夫妻感情,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互相理解,互尽忠实义务,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可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显属不妥,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