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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绥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黄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黄某某;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绥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女,系李某甲(病故)之妻。被告李某乙,男,汉族。被告李某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黄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祖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