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绥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黄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黄某某;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绥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女,系李某甲(病故)之妻。被告李某乙,男,汉族。被告李某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黄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祖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