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林某某,翁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730号原告赵某某,男,1961年8月12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林某某,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被告翁某某,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