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干群谊与叶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干群谊;叶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885号原告:干群谊。被告:叶虹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干群谊与被告叶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群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干群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群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