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二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启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启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天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二初字第01018号原告榆林市启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航空加油站北50米)。注册号612700100045655。法定代表人李丽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兴山,男,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552号。委托代理人滕可,男,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未央区育青路31楼3门6号。被告西安天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明明。原告榆林市启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24日,其与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汽车维修厂以14.7万元转让给其经营,后其交纳了7万元定金后,被告未履行承诺,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7万元定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西安天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榆林市启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5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马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