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312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120号原告杨某(曾用名杨桂花)。被告王某甲,职住同上。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自2008年起,双方因日常支出等生活琐事不断发生矛盾,并且不断加剧,现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两个,由原告带女儿生活,被告带儿子生活,抚育费自行承担;分割小车首付款55000元,本案诉讼费各自承担一半。被告王某甲辩称,双方关系一直较好,偶有矛盾发生。现在,夫妻感情还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之后,矛盾亦未得到妥善解决,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结婚证复印件及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现育有一双子女,双方共同生活已逾16年,在家庭生活中,二人虽有矛盾发生,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避免争执,和睦相处,虑及已建立之家庭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原告不宜坚持离婚之诉,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离婚之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孟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