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宫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磊与张德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张德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宫初字第00708号原告吴磊。委托代理人李灵刚,男。被告张德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A栋1-2层。注册号610100100261617。负责人李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磊与被告张德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磊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伟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