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二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付生与沈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生,沈学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860号原告:张付生,男,农民,住舒城县。被告:沈学文,男,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受理原告张付生与被告沈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付生以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付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付生负担审判员 王垂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爱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