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孝昌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王曙珍与李国平、韩静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曙珍;李国平;韩静;孝昌县土产果品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00531号 原告王曙珍,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孝昌孝昌县组429。 委托代理人王柏翘,王曙珍之父。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上诉,代收法417。 被告李国平,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孝昌孝昌县1036。 被告韩静,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址同上。系李国02X。 被告孝昌县土产果品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环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曙珍与被告李国平、韩静、被告孝昌县土产果品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曙珍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已与被告方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王曙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曙珍撤回起诉。 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曙珍负担。 审 判 长 黄登高 审 判 员 黄书芳 人民陪审员 罗火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