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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林某与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村民委员会一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林某。担保人刘某甲。担保人顾某。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村民委员会一队。负责人刘某乙,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村民委员会一队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村民委员会一队名下价值33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村民委员会一队名下价值33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某甲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中华路16栋X单元X楼X号房;三、查封担保人顾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新阳路221号2栋X单元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吴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