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商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甲与杨乙、贝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甲;杨乙;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2775号原告杨甲。被告杨乙。被告贝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杨甲诉被告杨乙、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贝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自2008年起至今常年在外经商,其经常居住地为江西省南昌市保利国际高尔夫瑞士风华山庄C1813号。本案应移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贝某某并未向本庭提供其长期居住在江西省南昌市保利国际高尔夫瑞士风华山庄C1813号的依据,并且被告贝某某的户籍地为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15幢2号。且本案另一被告杨乙的户籍地为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二村4组。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贝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