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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辖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吴卓丹与谢上瓦、陈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谢上瓦;陈小飞;吴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辖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上瓦。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卓丹。上诉人谢上瓦、陈小飞因与被上诉人吴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19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为债务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两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浙江省苍南县,故本应移送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本案原告住所地义乌市为合同履行地。故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谢上瓦、陈小飞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丁予兴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