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75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753号原告夏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宗科,成都市成华区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夏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