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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执备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邓燕云与莫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燕云,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执备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邓燕云。被执行人莫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青民一初字28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莫勇在农业银行的存款3288元至本院账户,以清偿其所欠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