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青执备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邓燕云与莫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燕云,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执备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邓燕云。被执行人莫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青民一初字28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莫勇在农业银行的存款3288元至本院账户,以清偿其所欠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