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爱云诉杨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云,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950号原告:李某云,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云撤回起诉。诉讼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李某云负担。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卢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