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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76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银华、胡宇青与四川来恩畜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华,胡宇青,四川来恩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769号原告朱银华,男,汉族,1966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罗余高,四川得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宇青,女,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罗余高,四川得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来恩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渝路2号农业高新技术市场二区1-32号。法定代表人何成军,四川来恩畜牧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银华、胡宇青与被告四川来恩畜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银华、胡宇青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银华、胡宇青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银华、胡宇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朱银华、胡宇青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