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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代书均与绍兴县美丽佳布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书均,绍兴县美丽佳布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003号原告代书均。委托代理人李坤爱。被告绍兴县美丽佳布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凤娥。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书均诉被告绍兴县美丽佳布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书均于2011年1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书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书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书均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