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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城法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封衍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封衍琛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二条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汕城法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封衍琛,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汕尾市区,2011年1月17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衍琛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衍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期间,邹某兵(已判刑)因与他人发生冲突后,就委托被告人封衍琛帮其购买枪支,之后,被告人封衍琛伙同邹某兵、庄某(已判刑)分二次到陆丰市碣石镇向曾某鸿(在逃)购买了8支枪支及一批子弹。枪支经鉴定,具备枪支性能,子弹经鉴定,具备枪弹性能。认为,被告人封衍琛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被告人封衍琛庭审时辩称只带邹某兵、庄某到陆丰市碣石镇向“阿鸿”购买了2支枪支。经审理查明,2006年5、6月期间,邹某兵(已判刑)叫被告人封衍琛帮其联系购买枪支,之后,经被告人封衍琛介绍,邹某兵购买了8支枪支,2009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在汕尾市区某村邹某兵的老厝二楼缴获该8支枪支,该8支枪支经鉴定,具备枪支性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封衍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认邹某古(又名邹某兵)与汕尾市区盐町头村的秋岸发生纠纷10多天后,邹某古要他帮助介绍买枪回来,他推辞了几次,邹某古就逼他,他推辞不了就答应帮邹某古找买枪的门路,后联系到“阿鸿”,带邹某古及庄某向“阿鸿”购买枪和子弹,第一次他与邹某古、庄某、“阿鸿”4人开车到陆丰市碣石镇“阿鸿”的村里,“阿鸿”进村,提了一个袋子出来,邹某古及庄某随“阿鸿”到前面的山坡试枪、交易,他在100多米远的地方等他们,一会儿庄某提着袋子回来,袋子装有2支猎枪及10多发子弹,然后他与邹某古、庄某一同回汕尾。20多天后,邹某古叫他到其公司,说要多买几支枪回来,叫他联系“阿鸿”,他联系“阿鸿”后,就与邹某古、庄某一起开车到碣石镇“阿鸿”的村里,由邹某古与“阿鸿”交易后向“阿鸿”买了6支猎枪及一包子弹,然后开车回邹某古的公司,将6支猎枪及一包子弹放在邹某古的公司,交易过程他没有参与。他和邹某古读小学时就认识,经常在一起,他介绍邹某古买枪没有得到好处。经辨认相片,指认出邹某古、庄某就是和他一起去碣石镇买枪的人,指认出“阿鸿”就是卖枪给他们的人。2、同案人邹某兵的供述,供认他又名邹某古。约三、四年前,他分三次拿钱叫庄某帮购买枪支,第一次购买了3支猎枪,第二次购买了2支猎枪,第三次购买了3支猎枪,听庄某说这8支猎枪好像是向陆丰市一碣石人购买的。这8支猎枪现已经被公安机关缴获了。他和封衍琛读小学时就认识。3、证人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8月4日他们准备与霞洋村民打架时准备的8支枪是邹某古所有的,是邹某古买的。买枪的原因是2006年年中,某公司被秋岸等人砸烂后,且公司在汕尾市做生意时,经常和人发生矛盾,邹某古就去买了枪和子弹备用,枪是邹某古通过“远琛”介绍一名陆丰碣石人与邹某古认识,邹某古叫“远琛”向陆丰碣石人购买的。“远琛”约38岁,是西门村人,有点“哨牙”。经辨认相片,指认出“远琛”就是被告人封衍琛。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5日下午,庄某打他的手机,叫他到某停车场找“北仔伟”,将放在“北仔伟”处的枪支拿到盐仕村的老厝二楼,他就将2支1米多长的猎枪、6支70多厘米长的散珠枪放到汕尾市区某村的老厝二楼。该8支枪的来源他不清楚。5、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搜查笔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拍照,证实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09年8月12日1时20分在邹小帛、邹某古位于盐仕村某横巷3号隔壁一栋三层楼房搜查,在二楼楼梯左侧一间卧室的床垫下发现猎枪二支(分别装着一发红色散弹及一发蓝色散弹)、散弹枪六支(每支散弹枪各装四发蓝色散弹),另外还有蓝色散弹410发,红色散弹四发,绿色散弹八发,在二楼右侧一间卧室内发现迷彩服68套,并将上述物品进行扣押、拍照,并证实了所缴获物品的情况。6、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1年1月17日在封衍琛处扣押人民币3700元,金黄色戒指一枚,诺基亚6120C-1手机一部。7、粤公(刑)鉴(痕)字[2010]12001号痕迹检验报告,证实在汕尾市区某村一屋里二楼缴获的八支枪状物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具备枪支性能,448枚散珠子弹是制式猎枪弹,具备枪弹性能。8、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07)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4月28日凌晨,邓某岸等人故意毁坏某公司的财物,被本院判处刑罚。上列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封衍琛庭审时辩称只带邹某兵、庄某到陆丰市碣石镇向“阿鸿”购买了2支枪支。经查,本案被告人封衍琛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同案人邹某兵的供述,证人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的证言,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搜查笔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拍照,粤公(刑)鉴(痕)字[2010]12001号痕迹检验报告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封衍琛介绍邹某兵购买8支枪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封衍琛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封衍琛介绍邹某兵购买一批子弹的事实,除被告人封衍琛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外,没有其他足资认定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封衍琛无视国法,介绍邹某兵非法购买8支枪支,情节严重,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封衍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封衍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吕俊智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书 记 员  张焕棠书记员张焕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