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幸福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蒋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幸福车业制造有限公司,蒋先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708号原告:宁波幸福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法定代表人:杨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纪来,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蒋先锋,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绍兴市袍江金马摩托车超市业主,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幸福车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先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幸福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王传亭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施雪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