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焕强非法拘禁罪,王焕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512号罪犯王焕强,现在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服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焕强犯非法拘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刑期执行至2012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于2011年11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焕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11年2月至2011年10月共获得积极9次。本院认为,罪犯王焕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焕强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