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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象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袁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袁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象民初字第859号原告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刚,董事长。被告袁刚,广西桂春监理公司监理员。原告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刚返还监理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刚,被告袁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2月18日,原告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成公司)与桂林莱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桂林莱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临桂县秧塘工业区内的一期职工宿舍楼、办公楼、车间厂房及厂区道路、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实施工程监理,被告受原告之指派为该工程的监理员,并从原告处申领了“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莱茵项目部监理部”椭圆形公章一枚。在监理工作期间以原告之身份三次从桂林莱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领收监理费70000元、36000元和12000元(共计118000元)没有交回公司。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公章及118000元监理费,被告拒绝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袁刚返还侵占原告的监理费118000元;2、被告袁刚返还“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莱茵项目监理部”椭圆形公章壹枚;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袁刚辩称:本人与原告实际系内部承包关系,桂林莱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工程结束后,不与我方进行结算,我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姚刚多次去找莱茵公司,对方都拒绝和我们结算。我所领取的监理费都已经给工作人员发工资及用作日常开支了,原告要求返还监理费是不合理的。对返还公章的要求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8日,原告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监理人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人负责监理莱茵生物秧塘科技园一期职工宿舍楼、办公楼、车间厂房及厂区道路、市政配套设施;本合同自2007年12月18日开始实施,至2008年12月18日完成(12个月),以开工令为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双方同意用人民币转账方式支付报酬;本合同监理费按16万元包干(含钢构、土建、室内外装饰、水电、消防、市政、路网及附属工程等),工程开工后七天内支付监理费20%。从第二月起每月底按监理费总额的5%支付等。2008年初,达成公司即委派袁刚入驻施工现场负责执行监理工作。2008年3月28日,袁刚在达成公司领取“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莱茵项目部”公章一枚用于监理工作。监理期间,莱茵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达成公司监理费15.6万元,以现金方式分别支付给袁刚监理费3.6万元、7万元、1.2万元,共计人民币11.8万元。2009年12月15日,袁刚以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莱茵项目部的名义向莱茵公司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函”一份,申请监理退场,之后被告袁刚自行退场,实际监理的时间约为两年,超过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原告达成公司于2011年5月12日在桂林晚报上刊登通知,称“袁刚,请你于5月23日前将2008年3月28日从我公司领走的‘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莱茵项目监理章’壹枚交还我公司,逾期按相关法规处理”。2011年7月11日,原告达成公司以被告袁刚私自收取监理费未上缴公司为由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作联系函、刊登于桂林晚报的通知、领取公章记录、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达成公司与莱茵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主体为达成公司和莱茵公司,莱茵公司支付监理费的对象应为达成公司。被告袁刚辩称与原告达成公司系内部承包关系的答辩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袁刚作为达成公司委派至莱茵公司项目工地进行监理的工作人员,其收取的监理费应视为代表达成公司收取,应交回达成公司,其无权私自决定监理费的收支使用,故对原告达成公司要求被告袁刚返还监理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刚对原告达成公司返还“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莱茵项目监理部”椭圆形公章的诉请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刚返还原告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1.8万元。二、被告袁刚返还原告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莱茵项目部”公章一枚。本案案件受理费271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由被告袁刚承担并支付原告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广霞人民陪审员  倪毓芳人民陪审员  郝总路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陆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