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威环执字第55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段爱军与威海市圣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威环执字第554-2号申请执行人段爱军,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阳光花园*号***室。被执行人威海市圣鼎实业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段爱军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现不宜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威民一终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本院(2011)威环执字第55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