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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冯士强、高树强等与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冯士强。申请执行人高树强,河北辛集市农贸街63号。申请执行人田乱彬,河北辛集市农贸街63号。申请执行人刘增庭,河北辛集市农贸街63号。被执行人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定州市琦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6)衡桃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7年3月24日前给付四原告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于2008年2月28日中止执行,现四申请人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现责令你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前给付四申请人工程款553865元,利息36961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1年11月7日止,以后另计),诉讼费16183元、执行费18821元,共计9584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定州市琦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84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茂松审判员  齐永信审判员  姚信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少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