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义民初字41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倪某与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义民初字412号原告倪某。被告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倪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朱萧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