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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义民初字41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倪某与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义民初字412号原告倪某。被告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倪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朱萧波 百度搜索“”